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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行为及其规范《建设法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是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为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规范政府本身的价格行为,《价格法》设专章规定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定价权限、定价依据,还规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应开展调查、听取意见,实行公告制度、听证会制度,并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适时调整以及消费者、经营者有调价建议权作出了规定。

政府定价行为及其规范《建设法规》

政府是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为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规范政府本身的价格行为,《价格法》设专章规定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定价权限、定价依据,还规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应开展调查、听取意见,实行公告制度、听证会制度,并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适时调整以及消费者、经营者有调价建议权作出了规定。

1.定价目录的制定权限和程序

定价目录是划分中央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规范文件,为了保证各级政府不层层截留企业定价权,《价格法》规定如下:

1)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2)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2.定价权限和定价依据

(1)定价权限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权限,《价格法》规定如下: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运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www.xing528.com)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定价依据 《价格法》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发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性差价。”

3.听证会制度

《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实行听证会制度,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

4.公告制度

《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这一规定不仅可以提高政府的定价行为的透明度,也便于经营者执行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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