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价格行为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以及市场合理价格的形成,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价格法》对经营者的定价相关的事宜进行了规定。
1.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价格法》确定了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为了准确划分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定价的具体范围,《价格法》采取排除法,明确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自主制定。
1)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市场调节价的范围。除上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2.经营者定价原则和基本依据
1)定价原则。经营者确定价格时,不仅要接受市场竞争法则和效率法则的约束,而且要受到法制原则和道德规范的约束,从而发挥价格机制的积极作用。为此,《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是确定价格高低的基本因素。同时,市场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形成具有制约作用,是确定价格高低的决定因素。经营者虽然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具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主动适应供求变化,制定合理的价格。《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3.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 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拥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等权利。
(2)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竞争措施;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www.xing528.com)
(3)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