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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价格制度和价格工作的原则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价格法》倡导正当竞争、公平交易,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要予以制止。

1.价格的概念

《价格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其中有形产品是指消费品、生产资料等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如农产品、工业制成品、建筑工程产品等;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即不出售实物,而以一定的设备、工具和服务性劳动,为消费者或经营者提供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经营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其中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工具和设备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理发、照相和各种修理收费。事业性收费是指政府办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弥补或部分弥补服务成本而收取的费用,如医疗、教育、检验和鉴定费等。

2.我国基本价格制度

《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是对我国基本价格制度的规定。新价格制度包括市场形成价格和政府宏观调控等两个基本方面。该制度要求我国价格形成机制由过度集中的行政定价为主,转换为国家调控下的市场定价为主。与此相适应,定价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1)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www.xing528.com)

3)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3.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

《价格法》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由此明确了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

1)公平、公开、合法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是价格工作的基本任务。因此,《价格法》倡导正当竞争、公平交易,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要予以制止。

2)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原则。虽然市场形成的价格具有高度灵活和自动调节的优点,但同时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陷,并且我国市场体系不完善,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未建立起来,加上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行为不规范,所有这些都要求政府采取必要的手段,对价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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