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概念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灵,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和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上述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至七十二条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www.xing528.com)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组织技术鉴定;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
此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和调查程序应按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至七十五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0月19日将其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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