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规不但就工程安全及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制度进行了明确,而且针对上述两项安全保障制度,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如何采取组织、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来建立工程建设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工程建设生产安全进行。
1.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该法第十九条在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上进一步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在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明确岗位责任 需要明确的岗位责任包括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等,因前边已经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2.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1)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物资资源管理
1)设备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设备的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专项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技术保障措施
(1)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评价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为实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促使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供了科学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2)安全生产评价制度 安全生产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有利于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科学地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有利于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有利于政府转变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提高监督管理实效。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应当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该标准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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