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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建设法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力。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建设法规

保障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安全,是国家应承担的责任,而安全生产涉及社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政府必须对安全生产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检查可定期,也可不定期;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的。

2.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目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中央部门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是各级依法成立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有保密责任。对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但监督检查活动也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依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或修订建筑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督促、检查标准的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包括生产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及有关建筑生产安全的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等。(www.xing528.com)

4.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地、设备及施工作业,更应依法进行重点检查、管理,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相关法规还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建筑企业除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监督。企业每月(分公司每月、施工队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评比记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检查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领导、查隐患等“五查”为主要内容。要结合季节特点开展防洪、防雷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煤气中毒等“五防”检查。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订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等“五定”措施。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5.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涉及全社会利益,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因此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均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的权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则通过其服务行为对相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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