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在勘察过程中对各项作业资料进行验收和签字;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在勘察工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后再追记和补记。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其相关责任分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勘察质量负全面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当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没有尽到上述质量责任时,根据情节轻重,勘察设计单位将会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工程勘察文件要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其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评价应准确可靠。勘察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www.xing528.com)
3.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设计工作的责任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由于施工图是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会有更深刻的理解,由其对施工单位作出说明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施工单位理解施工图,保证工程质量。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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