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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轻松实施!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执行。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轻松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检测机构的性质和资质分类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可取得一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也可同时取得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相应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2.检测报告的法律地位

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

3.资质申请与资质审批、审查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资质审批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检测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资质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资质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注:这种审查是程序性的,不进行技术性审查)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包括: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4.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交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检测机构从业。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检测责任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构不合格项目台账。

6.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5)监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www.xing528.com)

以上专业技术性检查中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3)组织进行比对试验(验证)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4)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7.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的行为,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的质量检测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8)转包检测业务的。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包括:

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监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为委托人指定检测机构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9.收费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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