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以下仅就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进行介绍。
我国不仅在《建筑法》中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而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也依据《建筑法》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www.xing528.com)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如下: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