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它并不因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免责。审查机构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它只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间接的审查责任,其直接责任仍由完成设计的单位及个人承担。如若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
设计文件质量责任在设计文件质量上,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设计审查单位和设计审查人员只承担间接的监督责任。如设计文件质量存在问题而造成损失时,业主只能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追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法律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设计质量问题上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必须承担失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这些责任可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认定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暂行办法》就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是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它对设计文件的质量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对其审批工作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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