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文件的审批
在我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根据《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设计文件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审批。
2)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3)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
4)各部直接代管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治区审查或批准。
5)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规定要审查者外,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对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听取意见。
2.设计文件的修改(www.xing528.com)
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就具有一定的严肃性,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如必须修改,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视修改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根据《基本建设设计工作暂行办法》,修改设计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
2)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计划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
3)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段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4)施工图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无权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转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设计文件的审批和修改必将进一步改革,政府对设计文件的审批内容将侧重于规划、安全和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内容(属国家投资的项目,审批内容中应有投资规模),其他内容将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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