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类型
如果将工程建设划分为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咨询)、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等几个阶段,监理合同也可分为这样几类。当然,业主既可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所有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分别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
1)建设前期监理合同。在这类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主要从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参与设计任务书编制。
2)设计监理合同。在这类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是:审查或评选设计方案,审查设计实施文件;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代签或参与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或监督合同的实施;代编或代审概、预算等。
3)招标监理合同。在这类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是:准备招标文件,代理招标、评标、决标,与中标单位商签工程承包合同。
4)施工监理合同。在这类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是:审查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审查技术变更;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检测原材料和构配件质量;认定工程质量和数量;验收工程和签发付款凭证;审查工程价款;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提出竣工报告;处理质量事故等。(www.xing528.com)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2000年2月17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原GF⁃1995⁃020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新示范文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类似其他示范文本的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组成合同的文件、双方的基本承诺、监理业务执行的起止时间、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时间等基本条款。
第二部分是标准条件,包括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监理人义务;委托人义务;监理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监理人的责任;委托人的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其他。
第三部分是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想把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它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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