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共八章八十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规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防治噪声污染的原则性规定
(1)噪声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缴纳排污费用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2.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到三十条对防治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作了规定:
(1)符合标准排噪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入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采取措施降噪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的影响。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夜间施工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规定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5)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管理规定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www.xing528.com)
3.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到四十条对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规定如下:
2)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必须使用喇叭的,应控制音量。
3)机动车和机动船在市内航道行驶,铁路机动车驶经或者进入市区、疗养区,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4)城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声环境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鸣喇叭路段。
5)民用航空器除起飞降落一般不得飞越城市上空。
4.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七条对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规定如下:
1)商业活动造成噪声污染,必须向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情况,禁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2)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不核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区使用高音量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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