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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环评规定-建设法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工程建设环评规定-建设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www.xing528.com)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4.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或者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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