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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保护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身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环境保护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特别是资源、能源的利用,因此资源法和其他有关的法也是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地方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标准等。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身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为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和专项法奠定了基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条款,使得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个人或集体都不只负有行政责任而且还要负刑事责任。环境保护专项法为防治大气、水体、海洋、固体废物及噪声污染等提供了法规依据。环境保护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特别是资源、能源的利用,因此资源法和其他有关的法也是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还有地方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标准等。

(1)宪法 《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植物,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2)刑法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中第九条规定:“凡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应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3)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依据,是环境保护专项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布。

(4)环境保护专项法 环境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领域和特定的资源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已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6项,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布的。

(5)环境保护资源法和相关法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条件,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特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部环境保护资源法;相关法指《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及《卫生防疫法》等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www.xing528.com)

(6)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为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或规范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及程度而颁布的“条例”“实施细则”,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目前已有19项。

(7)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而颁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如原国家环保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以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8)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它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环境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环境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是我国环境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法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环境标准包括主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等,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10)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订的国际条约和议定书,是中国承担全球环保义务的承诺,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内环保法律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采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除我国保留条件的条款外)。

(11)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指的是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污染物控制、国家关于重点治理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和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以及旅游度假区、风景区、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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