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规划的评估 城乡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城乡规划必须适应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城乡规划的编制机关,必须时刻关注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城乡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城乡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因此,《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其目的在于针对发展变化的城乡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城乡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有清楚详细的把握,以便为城乡规划的及时调整提供参考。
(2)征求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要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这必然直接关系到现实的公众利益,如何权衡好公共、团体、个人三者利益,体现城乡规划的公正、公开、公平,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因此,城乡规划需要强调政务公开、阳光审批和公众参与。因此,《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该条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参与原则。公众的有效参与有助于在规划机关与所有利害关系人之间形成制度化的良性互动关系。公民参与的方式主要是听证会、论证会等,其中主要是听证程序,在此程序中,规划拟定主体和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及利害关系人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从而使规划确定机关能够作出合法合理的决定,并且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机关的主观任意和偏见。听证由法定的听证机关或规划确定机关中的专门机构负责主持,其主要步骤包括:
1)听证机关在接到拟定主体的规划草案后,首先应当向规划事项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送达规划草案,征求这些机关的意见。
2)规划草案的公开。听证机关应当把规划草案公布在受规划影响的地方政府的网站、地方日报或是公告栏上,以保证公众有足够的机会了解该规划的内容。
3)提出异议。所有认为规划影响自己利益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提出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机关应当记录。(www.xing528.com)
4)举行听证会。异议期限届满后,听证机关应当组织规划拟定主体、利害关系人及相关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听证,必要时还可邀请相关的专家参加。通过听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协调各方的冲突,从而使最终确定的规划内容更为合理。
5)听证机关作出听证结论。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作出听证报告书,递交规划确定机关。听证报告书不是最终的规划决定,但是由于其比较合理地权衡了各方的利益,提供了比较合理的规划方案,可以辅助规划确定机关作出全面正确地裁决。
另外,《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还提出,“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即为关于城乡规划备案制度的规定,由权力机关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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