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需要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批准文件,然后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概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2)建设工程审批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申请后,便进入了建设工程的审批阶段,其程序为:
1)认定建设工程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工程的性质、规模等是否符合城镇规划的布局和发展要求;对于建设工程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
2)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一个工程项目往往涉及许多部门,如环保、环卫、交通、通信等。因此,在建设工程审批时,一定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以便使规划更合理、更完善。
3)提供规划设计要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段详细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的要求,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工作。
4)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审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文件、图样后,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个方案的总平面布置、交通情况、工程周围环境关系和个体设计体量、层次、造型等进行审查比较,确定规划设计方案,提出规划修改意见,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注明勘察设计证号的总平面图,个体建筑设计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基础图,地下室平面、剖面图等施工图,交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作用
1)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
2)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依据。(www.xing528.com)
3)作为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镇建设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城镇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
(4)有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核查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5)乡村规划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地域范围的限制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7)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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