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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建设法规优势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建设法规优势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概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向申请者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一种。

(2)建设用地的审批 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分为六个步骤:

1)现场踏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了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的申请后,应当与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到选址地点进行现场调查和踏勘。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2)征求意见。在城乡规划区安排建设项目,占用城乡土地,涉及许多部门。为了使建设项目的安排更趋于合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用地前,征求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3)提供设计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可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用地地址与范围的红线图,在红线图上应当标明现状和规划道路,并提出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红线图委托方案设计,同时委托征地部门与被征单位联系。

4)审查总平面图。主要审查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方式、运输方式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建筑与工程设施是否符合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5)核定用地面积。主要根据城乡规划设计用地定额指标和该地块具体情况,核定用地面积,防止浪费土地。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www.xing528.com)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包含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如果对拟出让的地块没有确定规划条件,那么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取得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制度概念 合同无效制度指的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确定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2)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3)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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