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及适用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及适用条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划主管部门只能在规划区内实施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外是不能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出让前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必要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因此,只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才可能需要领取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及适用条件

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

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指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选在哪个城乡或者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2.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的条件

需要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主管部门只能在规划区内实施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外是不能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2)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核。

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只有划拨和出让两种。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出让前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必要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因此,只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才可能需要领取选址意见书。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合法程序和要求(www.xing528.com)

(1)选址申请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2)参加选址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一同开展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包括现场勘探,共同商讨,对不同的拟建地址进行比较分析,听取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3)选址审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分析和多方案比较论证,根据规划要求对该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进行慎重研究或者听取公众意见。

(4)核发选址意见书 规划主管部门经过选址审查后,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管理规划。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在报送审批、核准、备案之前,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要先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以保证土地的利用符合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政策,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4.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它主要是指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2)建设项目规划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是否协调;建设项目与交通、通信、市政、能源、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乡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