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总体规划的编制权限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2)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1)总体规划的编制权限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全国城镇化发展战略与目标、全国城镇发展布局、确定区域性中心城市、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布局原则等。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3)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4)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www.xing528.com)
(2)详细规划的编制权限
1)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2)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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