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规划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城乡规划的行政法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同级政府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按立法主体地位的高低分为不同的层次,其原则是下一层次制定的法规文件必须符合上一层次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文件必须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违背上一层次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原则。具体来说,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如下所述。
(1)法律 由于《城乡规划法》综合性强,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多,主要包括涉及土地开发和利用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2)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对特定区域进行规划、管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 在实际的规划管理工作中,使用最多的就是部门规章这部分内容。因为它的内容比较多且比较繁杂,在这里根据这些部门规章所涉及的管理内容的不同,将它们分为以下四类:
1)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类。此类规章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其中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2)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类。此类规章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实施管理、公共设施规划实施管理、市政工程规划实施管理和特定地区规划实施管理四个方面。土地使用规划实施管理规章主要包括《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公共设施规划实施管理规章主要包括《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工程规划实施管理规章主要包括《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特定地区规划实施管理规章主要包括《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3)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类。此类规章涉及的主要是行政检查与档案方面的内容,包括《城建监察规定》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www.xing528.com)
4)城市规划行业管理类。此类规章包括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规章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规章两方面的内容。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规章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规章包括《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4)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强制性特征。此类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可分为两级,第一级为国家规范,第二级为地方规范,我们主要介绍国家规范,这类规范大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主要分为三类:
1)综合类基本规范。它包括《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和《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等。
2)城乡规划编制规范。它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村镇规划标准》等。
3)城乡规划各专业规划设计规范。它包括《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防洪工程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等。
另外,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编制地方的实施条例,为地方城乡规划编制具体实施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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