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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第七章城乡规划管理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标志我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城乡规划法》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产物。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建设法规-第七章城乡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在此之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包括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标志我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一体化进展迅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城镇化进程与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城乡规划法》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产物。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为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不但如此,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这使得乡村规划管理得到了加强。(www.xing528.com)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自然资源、文化遗产面临严重破坏。据此,《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城乡规划法》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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