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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审批办法如下所述。具体程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上述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取得相应资质后,资质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其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资质进行升、降级的动态管理。

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办法

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的审批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需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向资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获得相应资质,并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审批办法如下所述。

(1)建筑业企业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都应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管理的企业,则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的,在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相关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应行业省级主管行政部门一起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再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业相关资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进行审批。

4)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因改制、分立、合并而新组建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实际条件核定。

(2)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开办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先暂定资质等,两年后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原资质审批部门再核定其正式等级。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专家委员会初审,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相关资质的则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初审。

2)申请工程勘查乙级资质或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查、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应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程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提出资质申请。其资质等级为暂定级,最高不超过乙级,暂定期为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可申请正式资质等。企业因改制、分立或合并而组建成新的工程勘察企业时,其资质等级将根据其实际条件核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暂定资质证书》,其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正式资质等级。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5)工程监理企业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管理的企业则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甲级工程监理资质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最后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相关资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向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送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再进行审批。

2)申请乙级或丙级工程监理资质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相关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得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同意。

3)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因改制、分立、合并而新的组建企业,则按其所具备的实际条件核定相应资质等级。

上述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取得相应资质后,资质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其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资质进行升、降级的动态管理。

2.各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

根据各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所具备的能力和水平,有关法规对各类从业单位所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严格禁止越级承包业务和无资质等级资格的单位从事建筑活动。

(1)施工总承包企业 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专业范围差别很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其业务范围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为例(下面的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业务范围也只举例说明)。

1)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

2)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①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240m及以下的构筑物;③建筑面积20万m2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www.xing528.com)

3)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①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m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120m及以下的构筑物;③建筑面积12万m2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4)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①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70m及以下的构筑物;③建筑面积6万m2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上面所说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部、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2)专业承包企业 在各类专业承包企业中,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为:

1)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

(3)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的业务范围主要与其注册资本有关,如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的作业范围为:

1)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资本金的5倍。

2)二级企业可承担20层或高度60m以下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倍。

(4)工程总承包企业

1)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2)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3)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一、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还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承包工程。大、中、小建设项目的标准有关法规另有规定。

(5)工程勘察企业 综合类企业可承担工程勘察所有专业的业务范围,并且不受地区限制。专业类甲级企业可在本专业范围内承担工程勘察业务,其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乙级企业可承担本专业范围内中、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勘察业务,其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丙级企业只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

3.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1)一般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的,也参照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外商投资的建筑业企业设立时,除应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外,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和二级以下及劳务分包资质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特殊规定

1)资质申请文件。外商投资设计企业在申请设计资质时,除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必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和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证明和任职文件等资料。投资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2)资质取得条件。外商投资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外商投资设计企业中,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的人数还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具体规定是:外资设计企业中,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各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并且这些人员每年在我国境内累计居住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设计企业中、中外合作经营设计企业中,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3)工程承包范围。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除应满足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在其承包工程的范围方面还有特别限制。我国只允许其承包下列范围内的工程:①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的工程;②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根据贷款协议条款规定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③外方投资达到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工程;④外方投资未达50%,因技术困难,中国建筑业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包的中外联合项目工程;⑤中方投资的,因技术困难中国建筑业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的。此时,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必须联合具有相应资质的中国建筑业企业来共同承包此工程,而不得独立进行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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