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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立项审批管理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可爱 版权反馈
【摘要】: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审批 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责任 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一概由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地区或企业自行负责。

根据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以及《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从计划经济到目前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国家经济发展历程中一直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制度。

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始终是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审批程序非常严格。我国目前对基本建设项目,规定大中型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小型及一般地方项目由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中再次强调:“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项目。按照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必须报国务院审批;需报国家计委[1]审批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对前期工作达不到深度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强调立项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07月29日发布实施(计投资【1999】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主体内容如下: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要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2)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https://www.xing528.com)

(3)禁擅自对外签约 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在可行性研究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

(4)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审批 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

(5)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责任 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一概由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地区或企业自行负责。但是,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改革也在进行中,以下将会陆续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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