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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发证时间不超10天,解散需注销保险登记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发证时间不超10天,解散需注销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社会保险全部项目有9个,分别是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家庭补助、生育、伤残和遗属。我国在社会保险的项目选择上,包括了除家庭补助以外的8个项目。

1.社会保险的登记管理

1999年3月1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1999年3月1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www.xing528.com)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可以到其开户银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以及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三项基金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

缴费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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