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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避免用工单位逃避社会保险、劳动者正常的工资调整等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

劳动派遣是指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即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应当注意的是,为避免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将原来的一些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被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为避免用工单位逃避社会保险、劳动者正常的工资调整等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www.xing528.com)

4.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劳动合同的解除

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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