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并与分立
(1)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概念和种类
1)公司的合并,是指依法定程序将两个以上的公司变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它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指公司接纳一个以上的公司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接纳方存续的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生成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的合并形式。
2)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和经营业务分别归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它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原公司不存在,其全部财产和经营业务分别归属于两个以上新设公司的分立形式。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存在,在原公司的基础上,以其公司的部分财产和经营业务归属于另一新设公司的分立形式。
(2)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主要有以下步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进行合并与分立登记。
(3)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效力 合并或分立后不继续存在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法人资格自动消灭;继续存在的公司发生变更的效力;新产生的公司发生设立效力。公司合并或分立前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合并或分立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
2.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是指不中断公司的经营,将某种类型的公司变为他种类型公司的行为。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3.公司的终止(www.xing528.com)
公司的终止是指公司法人的消灭,它表现为公司的破产或解散。除了公司合并与分立的解散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司终止都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1)公司的破产 公司的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
(2)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对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依法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国有独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3)公司的清算 公司的清算是指终结解散公司法律关系、消灭解散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清算分为一般性清算和破产清算。《公司法》只对一般性清算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成立清算组。公司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公告、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1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理分配。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公司财产。
4)制作清算文件。制作清算文件,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等文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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