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www.xing528.com)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十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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