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安装合同的合称。
(1)合同签订条件及主要条款
1)签订合同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投资已列入国家和地方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有满足承包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场地、水源、电源、气源、运输道路已具备或在开工前完成;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能保证工程连续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和地点;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承包工程的预付金、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决算的支付时间与方式;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当一方提出迟延开工日期或中止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时,有关工期变更、承包金额变更或损失的承担及估算方法;由于价格变动而变更承包金额或工程内容的规定和估算方法;竣工验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其他约定条款。
(2)发包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主要包括:前期准备;三通一平;交通保障;提供数据;前期文件申报、审批;测量数据交验;图样会审;对邻近土木工程的保护等,此处不再赘述。(www.xing528.com)
(3)承包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的主要义务包括:在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发包方的要求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批准后使用;向发包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所需的费用;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声等管理规定,经发包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发包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承包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4)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处,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由于承包方的责任,造成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丢失或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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