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2000】4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准确称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人(业主)与监理人签订的,为委托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监理人的主要义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报酬。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提供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www.xing528.com)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3.监理人的主要权利
监理人的主要权利包括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建议权、工程设计建议权、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建议权、组织协调、授权发布命令、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施工进度检查监督权、工程结算审核和签认、合同义务变更、争议调解权。
4.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5.监理人的主要责任
(1)监理责任期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责任的赔偿额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依法与承包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责任的免除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监理人因不认真谨慎工作以及有失公正所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不成立索赔的监理补偿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6.委托人的主要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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