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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规定,解除合同与否?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合同履行的规定,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合同终止,只是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其到期债务。这时,应如何处理双方之间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照该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规定,解除合同与否?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全部义务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只完成了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称为合同的部分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如果合同的义务全部没有完成,称为合同未履行或不履行合同。有关合同履行的规定,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

1.全面履行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不是目的,只有全面履行合同,才能实现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其预期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为确保合同生效后,能够顺利履行,当事人应对合同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是如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对有关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此内容不能确定的,则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不仅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完成自己的义务,而且还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体现。

此外,《合同法》对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明确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www.xing528.com)

2.债务人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当先履行的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后履行的一方可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未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掌握了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确切证据时,暂时停止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第一,当事人订立的是双务合同并约定了履行先后顺序;第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而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限;第三,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证据确切;第四,合同中未约定担保。

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合同终止,只是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其到期债务。这时,应如何处理双方之间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照该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免受损害,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第二,基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会造成债权人的损害;第三,债务人的权利非专属债务人自身;第四,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第一,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向知情第三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第二,债务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第三,撤销权的形式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无论是行使代位权,还是行使撤销权,均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合同法》作出了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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