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立法的原则,是指建设法规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要求。工程建设法规立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责权利一致原则。
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我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的原则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建设法规是在宪法统帅下的一个普通的法律部门,它的立法也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1)要建立健全建设市场主体体系 建立健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标准化部门、建筑材料供应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等建设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建设市场主体体系,就是指通过建设立法对各种建设市场主体在建设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以明确其法律地位。活跃的建设市场主体体系,要求国家、集体和个人一起参与。
(2)要确立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的建设市场体系 确立具有统一性的建设市场体系,就是要求这个建设市场体系应是一个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竞争有序,就需要通过建设立法来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市场内的公平竞争。确立具有开放性的建设市场体系,就要求这个建设市场体系应是一个多元化建设活动大市场,包括规划与设计市场、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市场、施工管理市场、建设监理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建设资金市场等。
(3)要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作为行政主体方的各级建设行政机关,依据建设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建设行为进行调整,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来实现;但这种行政调整不是直接干预性的,而是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在调控的同时,要保证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www.xing528.com)
(4)要求工程建设法规立法具有完备性 要把建设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把建设活动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必须首先要使建设法规自身相对完备。要通过工程建设法规立法,使工程建设法规形成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中各门类、各层次的建设法规之间彼此紧密衔接,不留有盲区、空白。只有如此,才能使建设领域内的各项建设活动都有法可依,使基本建设程序中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也才能有效地规范建设市场主体所实施的建设行为,有效地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
2.法制统一原则
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一是组成建设法规体系的每一部法律都必须与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律的规定与要求相符合;二是该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也不应相互冲突;三是建设法规体系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对于建设基本法律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主政府规章必须遵循;四是地位相等的建设法律、法规在内容规定上应相互协调,而不应互相矛盾。建设法规立法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不仅是建设法规立法本身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更是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不至于因法律制度之间的互相矛盾而导致建设行为主体的无所适从。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责,即责任、义务,它不是由于违法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而是指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即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规定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尽责完成的义务。权,即权利、权力。权利是一个一般的法律概念,与利益有关。权力则主要是一个纵向的关系概念,与政权有关。利,即利益。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是指在建设立法时,对建设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确定应具有统一性,权利和义务、责任和义务彼此要相对应。其具体表现:一是建设行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一个建设行为主体在享有建设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建设法规规定的义务;二是建设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利,也是其责任或义务,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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