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指导工程建设行为
从事各种建设活动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就是建设法律规范,其对行为人所实施建设行为的规范性主要表现为:
(1)必须为一定的建设行为 这实际就是法律规范三要素中处理部分的应为模式,如《建筑法》三十六条中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即为义务性的建设行为之规定。
(2)禁止的建设行为 这实际就是法律规范三要素中处理部分的勿为模式,如《建筑法》二十八条中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可以为一定的建设行为 这实际就是法律规范三要素中处理部分的可为模式,如《建筑法》二十四条中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正是由于有了这些具体的行为规范,才使得建设行为主体能够明确自己可以为、不得为和必须为一定建设行为的法律界限,并以此规范制约自己的行为。从而体现出建设法规对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https://www.xing528.com)
2.维护合法建设行为
建设法规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建设行为主体所实施的建设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而且还对一切符合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这种确认和保护一般要通过建设法规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来体现。例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这就体现了建设法规对合法建设行为的确认和保护。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法规要实现对建设行为主体所实施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除了对合法的建设行为给予一定的保护以外,还必须对违法的建设行为给予必要的惩处。否则,工程建设法规由于得不到实施过程中强制制裁手段的保障,就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就会变成无任何约束力、无任何实际意义的规范。因此,在工程建设法规中一般都有对违反建设法规行为的相应处罚规定。例如,《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中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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