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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法律地位及影响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法规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并对该行为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同时,刑法规定的制裁手段是所有法律规范中最严厉的,是其他各部门法得以实现的强制法律保障。建设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区别是二者的调整手段不同。在许多工程建设法规中都规定,违反建设法规情节和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法规:法律地位及影响

1.建设法规的法律性质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具体指法律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以及居于哪个层次。要确定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首先必须明确其法律性质。要明确其法律性质就要确定它所属的法律部门。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取决于该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以同一性质社会关系作为共同调整对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同一法律部门,如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共同调整对象所形成的所有法律规范,其总和即构成独立民法部门。

建设法规的法律性质从广义上讲,属于综合性法律部门。但就其主要的法律规范性质来说,应当属于行政法范畴,是行政法律部门的分支部门。因为它所调整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其特征完全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其内容是建设行政管理的内容;其调整方式采用的也主要是行政的手段。因此,工程建设法规应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行政法律部门的分支部门,具体可称作工程建设行政法律部门。

当然,把工程建设法规作为行政法律部门的分支部门,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工程建设法规与其他部门法(如经济法、民法)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工程建设法规也调整部分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但是,一则这两种社会关系不是主要的调整对象;二则对这两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包括行政手段的方式。所以,从整体上讲,工程建设法规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部分建设法规也具有经济法或民法的性质。

2.建设法规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建设法规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对其他所有具体法律规范起统帅作用。一方面,宪法通过确立其他部门法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为其他部门法立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与宪法的有关规定相符合,不得与之抵触。另一方面,宪法在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根本问题的规定上,多采用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方式。因此,它又必须通过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使之具体化,以便于付诸实施。建设法规属于具体法律规范,是宪法实施法的组成部分。它既以宪法的有关原则规定为依据,又将宪法中有关调整建设事业管理和建设协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具体化。(www.xing528.com)

(2)建设法规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并对该行为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凡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损害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都需要由刑法来调整。同时,刑法规定的制裁手段是所有法律规范中最严厉的,是其他各部门法得以实现的强制法律保障。

建设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区别是二者的调整手段不同。刑法用刑罚来调整,建设法规主要是用行政的手段,并辅之以经济和民事的手段来调整。同时,建设法规调整各种建设关系也以刑法为后盾。在许多工程建设法规中都规定,违反建设法规情节和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共有十七条,其中十一条中都包含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当然,在刑法中也有部分条款,直接规定了对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建设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随着政府行政权力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行政法已发展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与民法、刑法相并列的三大部门法之一。建设法规的主要法律规范性质属于行政法,为其分支部门。但行政法律部门中还有许多其他的分支部门,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建设法规与它们按照各自的职责划分,同属于行政法律部门的分支部门,且处于同等层次和平等地位。

(4)建设法规与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部分建设法规具有经济法和民法性质。它们分属于经济法和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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