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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规解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上,称之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如租赁房屋变为买卖房屋。其次,工程建设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能的行为。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规解析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因而,同一切社会关系一样,它也必然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之中。法学上,称之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主体双方遂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时,受工程建设法规调整和保护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要素发生的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例如,工程设计企业的合并、分立。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的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的变更,如建设债务的部分清偿。

(3)内容变更 内容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改变。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如租赁房屋变为买卖房屋。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自然消灭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顺利得以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自然终结。

(2)协议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协议消灭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通过协商解除了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内容,致使该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违约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违约消灭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致使该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www.xing528.com)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工程建设法规本身产生的,建设法规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不会自然而然的产生,不会随意地变更和消灭。现实的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也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变更和消灭。这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就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工程建设法律事实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律事实,是由工程建设法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和事实。不是任何现象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可成为工程建设法律事实。首先,工程建设法律事实必须是建设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其次,工程建设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有当建设法规把某种情况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时,这种情况才被认为是工程建设法律事实,从而和一定的法律后果形成因果关系

2.工程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

工程建设法律事实分类,按照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一类是指法律事件;另一类是指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又分成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由自然现象引起的,如人的生老病死,地震台风水灾火灾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是由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是指当事人积极地实施了某种行为,称之为作为。消极行为是指当事人消极地不去实施某种行为,称之为不作为。法律行为按行为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行为和当事人行为。国家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当事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等。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初步设计的行为、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擅自动工建设的行为。

3)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国家制定、颁布建设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4)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能的行为。它包括各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行为,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调解行为等,如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的行为。

5)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如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下达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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