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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要素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南栀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主要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职权是制定工程建设法规,对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开始的。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同样,变更其中一个要素后的法律关系也不再是原来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的不同内涵,则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的。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工程建设法规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主体或权利人;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主体或义务人。我国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三类。

1.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

(2)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国家计划机关。主要是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包括计划单列市)两级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职权是负责编制长、中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等。

2)国家建设主管机关。主要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职权是制定工程建设法规,对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例如,管理基本建设勘察设计部门和施工队伍;进行城市规划;制定工程建设的各种标准、规范和定额;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的质量;规范房地产开发;市政建设等。

3)国家建设监督机关。它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国家统计机关等。

4)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机关,如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等机关,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建设管理工作

(3)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还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但作为国家机关组成部分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以管理者身份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监督与保护的重要机关。

2.社会组织

作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建设单位 在我国,甲方、业主基本上等同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由于建设项目的多样化,作为建设单位的社会组织也是种类繁多的,有工业、交通企业、农牧企业、商业企业、文化教育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国家各机关等。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需求方,是建设投资的支配者,是工程项目的所有者(业主),也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开始的。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在它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被批准之前,建设项目尚未被正式确认,它是不能成为建设单位,不能以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资格参加工程建设的。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国家审批,建设项目被正式确认,列入建设计划后,这个组织方能成为建设单位,方可以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资格参加工程建设,从事建设活动,实施法律行为。由于建设单位最终得到的是建设产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习惯称之为发包方或业主。

(2)金融单位 目前,我国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金融业务的银行较多,但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专门办理工程建设贷款和拨款、管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其主要业务范围是:管理国家工程建设支出预决算;制定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程建设,财务计划和清算;经办工业、交通、运输、农垦、畜牧、水产、商业、旅游等企业的工程建设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指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拨款;办理工程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工程建设物资供销企业的收支结算;经办有关固定资产的各项存款、发放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和监督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的使用等。

(3)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各类设计院所等。我国有勘察设计合一的机构,也有分立的勘察机构和设计机构。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根据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https://www.xing528.com)

2)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任务是进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等。根据2001年1月23日建设部令第84号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家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条件和资历将其分为甲、乙、丙三级,授予其等级证书,并规定取得不同等级证书的编制单位的业务范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4)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关于建筑业企业的资质,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二、三共四个等级,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一,二、三共三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一和二两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5)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专营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经营商品房屋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济实体。根据2000年3月29日原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个资质等级。国家严格规定了不同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6)建设中介机构 建设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资质,在建设市场中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估算、测量、咨询、代理、监理提供专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

3.自然人

自然人在建设业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同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后,即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为了某一事物,才彼此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便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法学理论上,一般法律关系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四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外乎这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因为建筑材料、设计图样和施工行为一般都凝聚着义务人的劳动,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要取得它们,就需要投入资金。

(2)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所控制,被允许公开进行流通,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法律意义的物与物理意义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还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为人类所控制,像空气这样的不为人类所控制之物,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是要被允许公开流通,如文物、武器弹药、毒品等,既能为人类所控制,又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因其不被允许在私人领域公开流通,因而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是要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表现为物的客体既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如电能就属于无形物。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主要有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及其构成的建筑物,还有建筑机械设备等。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标的,即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即按期完成具有一定质量要求的施工任务。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的行为转化为一定的物化实体,如施工行为就可以转化为物化的工程实体,即建筑产品。另一种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行为结束后产生一定的行为结果,如监理行为不能转化为物化的工程实体,只表现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工程竣工后可以产生高质量工程的行为结果。虽然仅靠监理行为是无法形成这个高质量工程实体的,但这个高质量工程实体无疑与监理行为的实施密切相关。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智力方面的创作或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它通常是通过人的大脑或某种媒介物(如纸张、胶片、磁盘等)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物”。它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不在于媒介物本身,而在于媒介物中所承载的知识、技术以及其他精神文化信息;如设计单位提供的具有创造性的设计图样,就是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对此,该设计单位依法享有专有权,未经允许,使用单位不能无偿使用。

(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要素,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不同,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也不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的不同,决定了法律关系的类型不同。所以,法律关系的实质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和划分。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实际承担的义务。

(1)工程建设权利 工程建设权利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包括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自由权是指工程建设权利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做出一定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请求权是指建设权利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诉权是指工程建设权利主体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法定的工程建设权利,本质上是符合国家利益的,是得到国家认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因此,对于法定的工程建设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或剥夺。

(2)工程建设义务 工程建设义务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工程建设权利主体的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实现,依法对应当为或不应当为的行为进行约束。工程建设义务的价值就在于,只有工程建设义务主体履行工程建设义务,工程建设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工程建设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工程建设义务主体应当自觉履行工程建设义务,除非有法律的允许,否则工程建设义务主体不得放弃履行,他人也不得阻止工程建设义务主体履行工程建设义务。工程建设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以及他人阻止工程建设义务主体履行,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工程建设权利和工程建设义务两者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首先,工程建设权利实现多数以相应工程建设义务履行为前提,而工程建设义务履行也往往以相应工程建设权利实现为条件。一般来说,没有无权利的工程建设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工程建设权利。当然,权利或义务有时也可以独立存在。如赠与这种单务法律关系,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虽然受赠人可能在附义务赠与过程中承担义务,但与赠与人的义务并不构成对价关系。其次,权利和义务大多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正是对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当然,权利义务有时也可以复合存在,如公民的受教育权,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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