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即法的根本属性。法的本质是体现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通过国家意志集中体现。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将本阶级的意志制定为法,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受经济基础的制约,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就必然会形成什么样的法。从而,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具有整体性,同时借助国家强制力成为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从宪法到普通法,从行政法规到地方法规,均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国家机关制定和通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反映了阶级本性。
2.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主要有以下特征:(www.xing528.com)
(1)法是一种一般行为规范 在日常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规范,如思维规范、语言规范和行为规范等。在工程建设中同样有各种规范,如施工规范、设计规范等。法是一种规范,规范即模式、规则之意。从法的外在表现来看,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而不能像道德规范一样调整非行为一类的思想。虽然法也涉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或者说主观动机,但这种主观状态只有依附于行为存在时,才具有评判价值。
(2)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行为规范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建立在人们对自然规律认识基础上而形成的行为规范,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此类行为规范并不必然涉及人们的交互行为。但如果不遵守技术规范,就是一个有害的交互行为。为避免此类行为发生,有时需要将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称为“技术法规”。另一类是人们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它反映的是一定的社会关系。此类行为规范属于社会规范范畴,包括法律规范、政治规范、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等。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等特点。规范性是指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所以说,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如我国的《宪法》《刑法》《建筑法》等均属此类。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使其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活动。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认可,另一种是默示认可。例如,国家对于通行于一定地区、一定民族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帮规教规等,或者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就在于它具有特殊的国家强制性。所谓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原因一是法要约束限制人的行为自由,故不能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守,从而法律所体现的阶级意志也就得到贯彻和保障;二是法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法是普遍的、一般的行为规范,具有高度概括性,法律中对各种原则、规则、概念、术语的表述不可能详尽无遗。由抽象的、原则的法律条文规定到具体的、切实的法律适用,就不可能离开国家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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