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国防法是调整国防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指导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共12章70条,主要规定了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的构成、任务和建设,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对外军事关系等。《国防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和规范我国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部门法,亦称基本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国防领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巩固我国国防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事组织或在军事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兵役法制建设。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府曾颁布有兵役内容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对参加人民军队者的年龄、身体条件、出身成分和军人的优抚等均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制定专门的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兵役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www.xing528.com)
新修订的《兵役法》共12章74条,主要内容有: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国防教育法是国家关于在社会组织和公民中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的法律。国防教育法在一个国家的国防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防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和部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该法共6章3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是对《国防教育法》的补充,2001年8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确定每年9月第3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防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和规范国防教育的重要法律。根据立法的指导思想,《国防教育法》明确了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明确了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明确了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职责;确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同时,《国防教育法》还对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以及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制定,集中反映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为全民国防教育健康、持久、深入地开展下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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