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肖某甲
原审被告人:欧某、柏某、肖某乙
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肖某甲、欧某经预谋后在“昭通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被告人欧某的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向该公司租赁了一辆丰田锐志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00元),后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有人为被告人欧某)。并于2017年12月3日,由被告人欧某使用伪造的证件以其名义向某二手车市场的马某抵押借款人民币90000元。(www.xing528.com)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昭通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向该公司租赁了一辆东风日产天籁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00元),后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有人化名为张某),于2017年12月7日由被告人肖某乙使用伪造的证件以“张某”的名义向某二手车市场的马某抵押借款人民币80000元。
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柏某、徐某某(未归案)在“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用被告人王某某的证件向该公司租赁了一辆帕萨特轿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高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100元),后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高某某的身份证,由被告人柏某联系他人抵押该车。12月19日由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证件向李某某抵押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欧某经预谋后在“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肖某乙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均化名为张某)向该公司租赁了一辆宝马轿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周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300元),后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周某的身份证(照片为被告人欧某),于2017年12月23日,由被告人肖某甲、欧某使用伪造的证件以周某的名义向戚某某抵押借款人民币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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