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是不享有公权力的各类社会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的监督,包括公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34]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涉及民主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以及民主与法治在公共权力运行乃至整个国家中的地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条件。王名扬教授在研究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时认为,“情报自由法(即信息自由法)的主要宗旨是公开行政程序,供新闻界及公众检查,达到两个目的,强化民主政治和防止行政腐败”。[35]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与公众监督对应的是高等教育投资活动的透明度。由于西方国家信息公开和政府透明度高,因此社会公众能及时获取信息并进行监督。同时,监督渠道畅通,公众可以通过联系议员、参加听证会、新闻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表达意见。在我国,社会对高等教育投资的监督主要是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
1.公众监督。《宪法》第27条和第41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36]《宪法》赋予公众监督政府的权利,但社会公众应享有知情权作为监督的前提和适当的监督途径。我国政府高等教育投资的信息公开程度不高,公众无法获悉政府投资机构及权限、投资标准、资金分配等有关投资信息。公众监督是机关监督的补充,以其广泛性、实时性的特征,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公众监督正形成针对行政权力的无处不在、立体式的监督。公众监督的前提是充分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不仅体现在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中,而且要求监督权力的行使同样也要公开。行政监督和人大监督的过程,应该向社会开放,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善公众监督的方式,即可以通过设立举报奖励等制度,提高公众自行监督的热情。舆论监督是指公民、社会团体等利用言论、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权利对高等教育投资活动实施的监督,包括批评、建议、揭露违法行为等。舆论监督可以对高等教育投资起到鞭策、督促和制约作用。(www.xing528.com)
2.媒体监督。《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和出版自由。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载体,有其公开性、专业性、广泛性的特点。相对于“单兵作战”的个人来说,媒体监督是社会监督中的主力军,在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一方面有赖于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进步以及新闻管制政策和环境的逐步开放,另一方面取决于一系列配套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37]除了要推进《新闻出版法》《舆论监督法》等专项立法工作外,实践中还需要对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进行规范和保障。目前,舆论监督只能在政府可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媒体监督权的范围、保障和规范,仍是亟需法律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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