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权力体系历来占据着强势地位。行政系统内部阶层机构设置方式、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决定了行政系统中纵向支配力明显强于横向上的制约力。行政监察是在一级政府内设立专门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制度。我国实行行政监察机关与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模式,所以在实践中往往被合称为纪检监察。政府高等教育投资也应是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重点领域,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从本部门角度对政府高等教育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1.美国教育投资的行政监督。二战后,美国政府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职能,权力不断扩大,但对权力的监督机制没能跟上,致使政府中的受贿、浪费等事件层出不穷。1978年,美国总统卡特签署了《监察长法案》,在中央部门设立了总监察长办公室,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的公共财政支出进行审计,对发现的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财政支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改进建议。[31]
美国教育部设有总监察长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协助教育部长和国会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预防滥用教育资金行为,并对联邦政府的教育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教育部总监察长办公室职权:一是审计权,在总监察长的指导下,制定和执行审计政策,主持审计相关活动,签署审计报告等;二是调查权,依照政策、程序,对教育部提供经费所发生的欺诈、滥用资金问题进行调查,在案件调查中可以行使搜查权、查封权,可以与联邦司法部、审计部门以及州政府合作;三是建议权,对教育部现行的法规、程序提出修改建议,促进管理工作提高效率,预防欺诈、浪费。[32]
美国对政府投资监督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对政府投资规则一起进行检查,以杜绝侵吞、浪费政府的投资资金现象;二是增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通过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增强监督的独立性,排除权力的干扰。美国的总检察官办公室,各部门的检察长由总统任命,《总检察长法案》赋予检察长办公室高度自主的监督权力,使其能独立于各部门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2.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对高等教育投资的监督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监督,主要在日常对高等教育投资的管理当中进行。根据目前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现状,需要协调好财政部门内各机构之间的关系,监督机构与其他部门加强信息的共享,促进财政监督的顺利进行。(www.xing528.com)
(1)构建预算编制、执行分离的制度。财政机构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投资预算和拨付过程的控制,需要建立预算与拨款分离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内部监督的可行性,从制度安排上防止投资预算及资金分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
(2)完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机制。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高等教育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也是投资监督的主要任务。但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对下级部门没有执行高等教育投资法律的,要健全问责机制,督促财政部门依法预算和拨款。
3.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监督是指由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查,以维护财经法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16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33]政府各部门都对预算资金有扩大的冲动,但缺乏对预算及资金使用承担责任的制度约束,这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预算和资金使用的审计。审计部门对高等教育投资进行审计时,高等教育投资与高等教育贡献程度的量化指标挂钩,应当考核高等教育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审计部门在进行高等教育投资的事后监督时,要对高等教育投资的合理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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