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财权与事权是分离的。目前,我国政府的财政和计划部门掌握高等教育的财权,事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教育经费中的事业费由各级财政核拨,高等教育经费中的基本建设费由各级计划部门核拨。高等教育经费一般分为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科研经费。事业费由财政部门核拨,基建费由发展改革部门核拨,高等教育拨款一般只涉及教育事业费的核拨。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拨款,在类级上,财政先拨出一块给“文教卫生司”,该司再拨出一部分给教育部门;在款级上,教育部门内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再进行分配;在项级上,教育经费在不同高校、不同学科专业之间再次分配。[10]我国高等教育拨款经历了三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拨款方式和标准。
1.基数标准。对于“基数加发展”的方式,在1949~1985年,我国实行统包统筹的教育发展模式,政府是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资金来源的唯一投资主体,所需经费全部由政府来划拨。这个时期,教育主管部门以各高校前一年度的经费作为考量的基数,确定当年度的分配数额。这种高等教育拨款方法,以高校的历史的支出为基础,在制定预算的时候,拨款机构所遵循的标准是各高校在前一年花了多少钱,就易使各校在预算年末突击花钱,形成高校追求成本最大化现象。这种拨款模式下,拨款基数的确定主观性极大,一些高校对拨款部门的影响起相当的作用,这就导致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大成问题。[11]这种拨款标准,限制了高校使用经费的灵活性,降低了资金使用的效率。这种模式以往年的费用支出作为考虑基础,没有考虑合理的成本,导致高校的规模越大,花费的成本就会越高,高校因此获得的经费就会越多。
2.生均经费标准。在“综合定额+专项补助”的拨款方式下,高等教育经费的“综合定额”,是在根据学生层次和类别制定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基础上确定的,包括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学生奖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差额补助费等。“专项补助”是“综合定额”的补充,根据政策导向和高校特殊需要单独核定下达的,包括重点学科和试验室建设经费、特殊项目补助、教师队伍培训费等,如“211工程”和“985工程”的项目补助。[12]“综合定额+专项补助”虽然较“基数+发展”拨款模式有了进步,但由于综合定额的核定较困难,导致拨款透明度和公正性下降。(www.xing528.com)
3.生均经费的优化标准。2002年高等教育投资方式进一步改革,财政部采用“基本支出预算加项目支出”这一新的核算方式。“教育基本支出预算”是各高校完成日常工作的预算开支费用,主要是人员经费和日常经费。“项目预算”是基本预算之外的开支,主要用于各高校发展特定的事业或者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这种新的财务核算方式严格区分了基本开支和项目开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利用的效率问题,缓解了资金使用的腐败问题。这种以财务核算进行的教育拨款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资金使用的效率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过于简单地注重了前期资金分配问题而对资金到位后的使用情况没有过多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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