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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高等教育投资责任的演变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1953年,大行政区撤销,建立了县一级财政,构成了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高等教育投资,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1994年分税制改革把教育列为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责任,但没有界定中央和地方的高等教育投资责任。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要解决“部门办学”的问题,中央政府把部分中央部委的高校按照属地化的原则,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投资责任也下放给了地方。部属高校大多数是研究型大学,也是中央政府投资的重点。

1.1949~1954年。受苏联经济模式的影响,中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中央政府是资源配置的主体,指令性计划是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就是在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形成的。高等教育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投资渠道单一。1950~1953年,高等教育投资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1950年3月,政务院做出决定,统一国家财政收支,实行三级管理,即设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机构管理财政。1953年,大行政区撤销,建立了县一级财政,构成了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高等教育投资,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50]

2.1954~1965年的“块块”为主的模式。1954年9月教育部发布《关于解决经费问题程序的通知》,规定:“为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今后各省(市)教育厅(局),如有发生经费不足,预先报请省政府统一考虑解决,如省政府解决有困难时,则由省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考虑,不得条条上达。”[51]这一时期,我国实行“条块”结合,以“块块”为主的高等投资模式。这一时期,高等教育投资渠道单一,政府单独投资。高等教育的经费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种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基本上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

3.1978年改革开放后。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政府要向高校放权等分权化改革。高等教育分权改革的同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等教育的责任始终没有大的调整。[52]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调整投资责任:“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进一步确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直接管理一部分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少数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在中央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指导下,对地方举办的高等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都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这个精神,中央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决策权和包括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统筹权。”[53](www.xing528.com)

4.1994分税制改革。1994年7月国务院提出高等教育改革目标:“高等教育逐步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体制……逐步扩大省级政府的教育决策权和统筹权”。[54]1994年,我国财政体制进行了分税制改革,本次分税制改革以提高“两个比重”为重要目标。事权、财权划分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财权,通过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解决财权事权不匹配问题,但是对政府间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没有作出比较清晰的界定。1994年分税制改革把教育列为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责任,但没有界定中央和地方的高等教育投资责任。[55]《高等教育法》(1999)也没有规定中央和地方的高等教育投资责任。

5.1998年高校管理权下放。中国高等教育集权程度从1998年开始下降。1996年中央部属普通高校数量达到366所,中央政府直接举办如此多的高校,在世界上是唯一的。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要解决“部门办学”的问题,中央政府把部分中央部委的高校按照属地化的原则,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投资责任也下放给了地方。从1998年到2002年,中国高校经过划转地方或合并,中央部属高校大幅度减少。中央政府保留了111所高校,其中77所由教育部直接管理,是高校中的“国家队”。部属高校大多数是研究型大学,也是中央政府投资的重点。[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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