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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投资制度研究:行政法视角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投资高等教育的拨款体制分为“政府—高校”的二元体制和“政府—拨款中介—高校”的三元体制。我国的拨款机制是“政府—高校”的二元体制,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整个过程都要受到政府直接干预,拨款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府的直接运作模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中,由教育中介组织来进行高等教育经费的核算、管理以及对高校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是一个趋势。

高等教育投资制度研究:行政法视角

1.政府投资的改革趋势。“任何一个国家及政府,其权力被宪法法律设定以后,不可能一成不变。面对越来越复杂和紧迫的社会问题,政府往往需要把有关公共管理职权转交给其他主体行使,这就出现了授权和委托,即行政分权。这种形式的行政分权被称为‘公务分权’或‘功能性分权’。”[23]西方各国为了解决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不得不进行行政改革与行政授权。改革的趋势是:“简政放权,把有限的政府资源用于最必需的方面,提高工作的效率与权威,同时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由它们负担某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24]1994年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为了保证政府职能的转变,使重大决策经过科学的研究与论证,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咨询决策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设置与学位评议与咨询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与管理的作用。[25]

2.设立中介机构作为拨款主体。高等教育投资制度中的拨款主体是拨款制度中的核心,包括资金提供机构(政府)、分配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政府为高校提供财政资金,拨款机构负责分配经费。[26]各国的高等教育投资实践中,政府的财政拨款在一些国家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负责,部分国家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完成。这些机构往往是独立于政府和大学的中介组织。政府投资高等教育的拨款体制分为“政府—高校”的二元体制和“政府—拨款中介—高校”的三元体制。我国的拨款机制是“政府—高校”的二元体制,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整个过程都要受到政府直接干预,拨款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府的直接运作模式。[27]这种拨款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政府介入各种微观行政,容易形成随意性、低效性、寻租行为及权力腐化等。政府投资的拨款过程缺乏高校和社会的参与,导致拨款与社会需要相脱节。(www.xing528.com)

3.中介组织拨款的优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中,由教育中介组织来进行高等教育经费的核算、管理以及对高校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是一个趋势。高等教育拨款中介机构在高校和政府之间充当了“缓冲器”,典型的是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美国各州高等教育管理委员会、印度大学拨款委员会等。他们都是非官方或者半官方机构,有较大独立性。[28]拨款中介组织参与高等教育投资与资金分配,打破了原有的投资体制,打破了政府对教育投资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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