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高等教育投资是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共同责任:中央政府对隶属于部委的高校提供经费,省政府为隶属于本省的高校提供经费。[102]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权责配置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投资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政府投资责任不确定,影响政府投资高等教育的力度和效果。法律责任方面,法律位阶过低,责任主体不明确,难以确立明确的政府机关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政府怠于行使高等教育投资职能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与教育投资的财权、事权相分离,以及财权由不同部门分享有关。高等教育预算长期处于事权和财权分离状态:教育行政的事权归于政府教育部门,而教育行政的财权则归于财政部门和计划部门。[99]高等教育事业费属于财政部门,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费属于计划部门,拨款程序上,教育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教育部门,再由教育部门拨付给高校。在现行体制下,教育的事权属于教育部门,而财权分属于财政与计划部门,教育的事权与财政相分离。[100]事权和财权相分离易于出现教育部门与计划部门、财政部门间互相推诿的局面。相对于计划部门、财政部门而言,高校与教育部门联系也更为密切,其经费诉求在教育部门处更可能得到满足。但是由于财权被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所掌握,因此增加了经费诉求实现的曲折性。没有财权,教育行政部门就难以发挥拨款手段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也难以支持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101]。
我国高等教育投资是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共同责任:中央政府对隶属于部委的高校提供经费,省政府为隶属于本省的高校提供经费。[102]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权责配置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投资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政府投资责任不确定,影响政府投资高等教育的力度和效果。法律责任方面,法律位阶过低,责任主体不明确,难以确立明确的政府机关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既没有有效的责任条款,也没有问责机制,难以真正起到通过法律来规范高等教育投资与预防主管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的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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