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法》第54条、第5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办教育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投入体制。政府投资高等教育法律的最大的问题是各个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健全,在法律效力低下、缺少问责机制的情况下,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其法律实施的效果无法保证。建立、健全和完善包括教育投资法在内的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机制,司法部门对教育投资的执行行使监督权等。
《教育法》第54条、第5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办教育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投入体制。[92]《高等教育法》第60条的规定是对《教育法》第56条内容的重复,第62条规定了财政拨款数额确定的基本依据,但没有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财政等部门如何承担“财政拨款为主”的高等教育投资责任。这种授权性规定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对高校投资具有过大的灵活性,又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迟迟没有实现。[93]
高等教育投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性。政府投资高等教育法律的最大的问题是各个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健全,在法律效力低下、缺少问责机制的情况下,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其法律实施的效果无法保证。高等教育投资法律整体框架应该包括“教育投资法总则”“教育经费的筹措”“教育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教育经费管理与审计”“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建立、健全和完善包括教育投资法在内的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机制,司法部门对教育投资的执行行使监督权等。[94](www.xing528.com)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仅仅规定了高等教育投资的宏观目标,而没有硬性、明确的操作规范。有学者指出,高校能否获得较多的教育经费,往往取决于领导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学校与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关系、学校的名气等。[95]高等教育投资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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