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等教育投资法律规范。在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教育投资的增长不但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且要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也逐步增长。[86]1993年《中国教育和改革发展纲要》要求国家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相应措施,逐步落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的规定,提高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支持教育发展的比重。[87]1995年《教育法》明文规定国家对教育的投资责任。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各级政府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均应逐步提高,国家需保证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88]还明确了教育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财政体制。近十几年来,高等教育投资制度进一步加强:2003年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2010年的《“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重点高校、重点专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2007年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2008年《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等规范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资金支持。[89]这些法律法规为高等教育投资制度建设打下了基础,客观上保证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经费来源。
2.形成多渠道投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高等教育投资的唯一主体是政府。这种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并且,随着中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教育完全依赖政府投资就显得力不从心了。政府出台《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等制度,批准高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将高校校办企业收入和对社会的教学服务、科技服务等收入纳入学校基金进行管理,并赋予高校对基金的自主支配权。[90](www.xing528.com)
3.确立财政拨款方式。1986年10月,颁布《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确立了高等教育采取的“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财政拨款办法。“综合定额”是由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生均教育经费总和。由于各类高校层次不同、专业区别,因而所确定的定额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专项拨款”是对综合定额的补充,是根据各个高校的特殊发展需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安排给高校使用的专项经费。[91]财务部门自2002年后采用了新的投资拨款方式,即“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模式。教育基本支出预算是为高校完成日常工作的预算开支,主要为人员开支和日常经费;项目预算是各高校为发展特定的事业或者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而在基本开支之外列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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