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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程序分析与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按照《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48条的规定,对法官的惩戒由最高司法委员会会议予以决定;对检察官或司法部门司法官的惩戒,由司法部部长决定。当然,如果司法部部长不在2个月之内与最高司法委员会接触并发起惩戒程序的话,那么对被告司法官的暂时停止职权就会自动中止。受理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应告知涉案法官、控告人、涉案法官所在法院的院长以及司法部部长。

法官惩戒程序分析与研究

首先,按照《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48条的规定,对法官的惩戒由最高司法委员会会议予以决定;对检察官司法部门司法官的惩戒,由司法部部长决定。按照《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48-1条的规定,遇到惩戒必要时,可由司法部部长及上诉法院院长依第50-1、50-2、63条的规定提出。因此,任何诉讼当事人认为法官行为应追究纪律惩戒责任的,可向司法部部长、上诉法院院长提出控告,也可直接向司法官最高委员会提出控告。作为负责司法官惩戒的机关,最高司法委员会不能主动提起违纪审查。

但是如果对法官违纪行为的指控比较严重,上诉法院院长有权对违纪的法官提出警告。这种做法最先始于1810年的法律,虽然警告不是真正的惩罚手段,但是警告会记入法官的档案,因此不可忽视其严重性。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这类警告可以通过大赦令从档案中取消(涉及法官的尊严和荣誉的指控除外)。但是如今,只要法官在3年内没有受到其他警告或者惩戒,那么警告就会自动从档案中取消。虽然《司法官地位组织法》并没有把警告作为正式的惩戒方式,但是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在1972年的一起判决中宣布,鉴于警告的后果比较严重,因此受到指控的法官应该得到与正式惩戒处分程序同样的法律保证。因此,有关法官的指控,上诉法院院长有权决定是通过警告解决还是需要将其送交司法部处理。当指控被上交到司法部一级时,就有必要开始进行调查。如果指控不是很严重,司法部副部长可以召见法官协商解决方法,例如对其工作进行调动。如果不能以此途径解决,上诉法院院长可以提交报告或者调查报告,正式开始处分程序。

根据《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50条的规定,在司法部部长、上诉法院院长收到当事人的控告后,如果认为事出紧急、所指控之事实可能追究涉案司法官纪律惩戒责任的,可在咨询涉案司法官所在法院院长的意见后,向司法官最高委员会提出建议,暂时停止该司法官的职务,直至责任追究程序结束。暂停涉嫌违纪的司法官行使职权由于涉及公共利益,所以这一裁定不可以公开,也不可以剥夺其待遇。当然,如果司法部部长不在2个月之内与最高司法委员会接触并发起惩戒程序的话,那么对被告司法官的暂时停止职权就会自动中止。

最高司法委员会应在收到建议后15日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控告,则先由控诉受理委员会(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内设机构)进行预先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指控的事实及请求是否清楚、指控材料中是否有指控人详细的个人资料以及指控是否在当事人涉诉案件判决发生效力的1年后进行。如果受理委员会在审查控诉后,认为指控材料不充分,或者指控理由显然不成立,或者不符合程序要件,则应予以驳回。但如果受理委员会认为指控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且符合各项程序要件,则应予以受理,并告知涉案法官。自最高司法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涉案法官便有权了解指控的相关证据及材料。他有权获得起诉书复印件以及他的记录和初步调查的所有文件。在此期间,受理委员会可向涉案司法官所属上诉法院的院长了解各种有用的信息并要求其发表评论意见,也可以会见涉案法官及控告人,听取其意见,但受理委员会并不享有调查权,不得会见证人。(www.xing528.com)

受理委员会在综合各方材料及意见后认为应启动纪律惩戒程序时,应将案件移送“法官小组”(司法官最高委员会的内设机构,由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负责法官的纪律惩戒)审查。如认为事实不成立则予以驳回,此裁决为终审裁决,不得提起上诉,但司法部部长以及上诉法院院长仍保留对涉案法官向最高司法委员会提起控告的权力。受理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应告知涉案法官、控告人、涉案法官所在法院的院长以及司法部部长。

涉案法官可以获得同僚的帮助,如最高法院司法官或最高行政法院司法官,也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如果调查程序并无必要,或者调查程序已经终结,则涉案法官将在纪律惩戒委员会出庭。出庭时间不得超过司法部部长获得指控信息的3个月。涉案法官应亲自出庭。如果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而无法亲自出庭的,则由其同僚,即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官,或者律师代为出庭。涉案法官及其法律顾问有权了解报告者的报告内容以及相关的档案和证据材料。确定开庭日期后,涉案法官经传唤到庭参加庭审。为了保护法官的权威不被不满的当事人鲁莽地冒犯,对此类案件,法国长时间以来一直不适用公开审理原则。但是自2001年6月25日第2001-539号法律对这一原则进行了修改。根据经修改的《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57条,惩戒会议过程应该公开。只有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或对司法整体利益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惩戒委员会因公务需要,得封锁庭审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涉案司法官可以自由陈述辩护事由,纪律惩戒委员会在听取辩护意见后进行秘密合议,但是判决应该予以公开并附具理由。如果涉案法官并非因不可抗力而未出庭,则庭审不受影响,同样应该遵循合议过程并作出最终的惩戒裁定。纪律惩戒委员会的表决采用多数通过原则,如果支持票和反对票数量相同,则惩戒会议主席持决定性一票。对纪律惩戒委员会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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