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国《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44条的规定,除惩戒程序外,司法视察长、上诉法院院长、检察长、司法部中央行政单位主管,均得对下属司法官提出警告。警告存续期间为3年,3年内没有新的警告或者惩戒,其记录自动消失。在法国,警告是一种针对司法官轻微违纪的惩戒手段,也是唯一不需要纪律调查就可以适用的制裁。它既可以由通过司法视察官适用,也可以通过上诉法院院长、检察长和中央司法服务部门的长官或负责人来适用。警告也是唯一一个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司法官档案材料中删去记录的惩戒方式,只要这一司法官在3年之内没有受到其他违纪制裁的话。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如果司法官违纪面临惩戒处分,那么他就极有可能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断送自己的前途。这个规定给予了那些轻微违纪的司法官一个回头是岸的机会。应该指出的是,撤销警告并不是代表上司在以后的考评中不会考虑这些事实,所以警告是一种威胁性的制裁。
除了警告之外,根据司法官过错行为的情节与造成后果的程度,《司法官地位组织法》还从轻到重依次规定了多种正式的制裁形式。根据该法第45条的规定,司法官惩戒方式如下:(1)书面警告;(2)调离现职;(3)解除某些职权;①最长5年内不能派任为独任法官;(4)降级;①1年内停止其部分职务,取消其部分或者全部待遇;(5)降职;(6)强制退休,或当司法官无权领退休金时中止其职务;(7)撤职。(www.xing528.com)
但是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若同时有数项惩戒事由,仅就只依法适用的一项予以惩戒。也就是说,司法官如果同时违反了多项纪律,那么也只能对其采取一项惩戒措施,而不能同时采取多项惩戒。但是唯一的例外是,调离现职、解除某些职权、降级、处以1年内停止其部分职务并取消其部分或者全部待遇、被降职这5项惩戒中的任何一项,可以与调离现职这一惩戒同时并存。也就是说,当司法官被处以上述5项惩戒中的任何一项时,那么惩戒机构还可以对其作出调离现职的这一辅助性的处分。而被调离现在职位的司法官,不得再保留司法职位上的荣誉头衔。而且,针对司法官的惩戒也借鉴了行政处罚领域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即一个纪律疏忽仅能惩戒一次,不能针对司法官的违纪进行多次重复的处罚。不过,在2007年3月5日通过的法律中,取消了“1年内暂停其某些职权,取消其部分或者全部待遇”这一惩戒方式,将其修改为“最长5年内不能派任独任法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