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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针对司法官私人生活的惩戒事由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针对司法官们的私人生活或者职业外行为,惩戒机构认为这并不应该属于惩戒制度所关心的事项。法国的一些司法惩戒先例已经表明,法国司法官在私人生活的自由必须向公正的责任、勤勉的义务等更加重要的价值作出妥协。法国《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43条规定,司法官一切违反自身义务、荣誉、高尚以及尊严的行为,均构成受惩戒事由。司法官在私人生活中必须遵守廉正的道德义务。

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针对司法官私人生活的惩戒事由

在法国,宪法授予包括司法官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各种广泛的自由权利,特别是隐私权、思想与言论的自由以及结社的权利。所以,针对司法官们的私人生活或者职业外行为,惩戒机构认为这并不应该属于惩戒制度所关心的事项。可是,事实并非如此。法国司法官在职业行为外,其自由是有限制的,必须遵守一些特定的义务。特别是当法国社会如果观察到一位司法官的私人生活存在问题时,对司法制度的不满就会随之而来。所以,司法官私人生活通常具有的外部影响会削弱他作为司法者的形象,并败坏司法制度本身。在法国,违反私人生活中的一些特定的道德义务,会使得一名司法官失去信任。因此,这就导致了司法官在其私人生活中的职业外行为中有确保司法工作职责与义务的需要。他不得通过职业外的行动与表现违反他的职责与义务,因为这会触及司法信誉以及损害当事人等。法国的一些司法惩戒先例已经表明,法国司法官在私人生活的自由必须向公正的责任、勤勉的义务等更加重要的价值作出妥协。总的来说,这些职业外的道德义务是十分广泛的,涉及许多不同的领域,比如个人社交关系、经济领域、商业或者合同关系,或者宗教政治倾向等领域。下面简要介绍法国司法官应遵守的职业外行为道德义务。

法国《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43条规定,司法官一切违反自身义务、荣誉、高尚以及尊严的行为,均构成受惩戒事由。“司法官一切违反自身义务、荣誉、高尚以及尊严的行为”除涉及职业行为外,当然包括司法官在私人生活中的日常行为。就这个抽象而总括性的条款,《司法官地位组织法》进一步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义务,并且在惩戒案例中延伸出更加广泛的在私人生活中必须遵守的道德义务。下面予以一一列举。

司法官在职业行动外,禁止从事有偿活动,也禁止司法官在担任司法公职的时候从事另外一种职业。《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8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不能兼任公私职务及额外受薪。但是,在经过法院上级批准后,司法官就其职务与权责上有关提升司法工作的课程讲授是许可的。这一兼职不能有损于司法官尊严以及司法独立,但是司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而参与司法仲裁则不受此限制。司法官无须批准可自行学习科学文学艺术。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司法官的独立。

禁止司法官从事带有政治性色彩的活动,禁止司法官政治职能的行使。任何针对政府的敌意行为也都是被禁止的,同时,司法官也不得从事任何阻碍司法的活动。比如《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9条规定,司法官的权限不及于法国国会、欧洲议会、经济委员会、社会委员会、国会议员以及下列法国各属地之国会或地方议会:新加里多尼亚、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圣巴塞罗缪、圣马丁、马约特、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岛。如案件牵涉参议院或众议员,在管辖法院区域内,所有司法官或者法院文件都不得对此国会议员行使职权。司法权以及司法官权力对于地方议会、各省市议会、巴黎市议会或科西嘉岛国会均不得介入。不过,最高法院法官则不在此限制。《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10条规定,司法官不得介入政治协商。司法官不得针对司法当局或政府进行恶意游行示威,即使此类游行示威是根据宪法赋予人民的自由权利,这亦与其司法工作内容不能相容。司法官还不得从事任何妨碍或者停滞司法工作的联合行动。

司法官有执业禁止的道德义务。《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9-1条规定,司法官或曾任司法官者,不得执行律师职务,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公证人、执行官、商业法庭书记官、司法行政人员、清算委托人或者5年内曾于上述人等管辖区域内所雇佣之人。前项条文,对于最高法院法官不予适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司法官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停职转而从事另外一种私人活动一段时间后,希望继续从事司法活动,那么司法官必须通知司法部部长。如果司法部部长认为司法官从事的职业有损于司法官的声誉,会对正常的司法运作或对司法官职业带来损害,那么司法部部长可以反对。

司法官还有居住在特定地区的义务。《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13条规定,司法官应定居于法院辖区或所属法院辖区。司法官因个人特质或临时需要,其情况得由司法首长转呈司法部部长核准居住于辖区之外。

此外,最高司法委员会在惩戒案例中明确了司法官必须履行的更为广泛的职业外行为道德义务。比如司法官有在私人生活中使用社交网络不能违背自己的司法职责的道德义务。最高司法委员会法官小组与检察官小组在2014年4月30日决议中以及2014年4月29日意见中,强调了司法官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同时也应遵守其司法官职位的特殊义务的原则。因此最高司法委员会法官小组认为“法官拥有的公民言论自由权,无论其实现形式为何,其使用原则都应与对法官职责及义务的尊重相符”以及“对社交网络的使用,即使使用化名,也不能越出法官的义务与职责,尤其是诉讼开展期间对被告人保持中立公正的义务;更何况这些被传播的信息可以被司法机构外的人群即刻阅览且传播者及传播的情节都可以被确定,那么这种使用行为是不恰当的”。最高司法委员会检察官小组认为“检察官拥有的公民言论自由权,无论其实现形式为何,其使用原则都应与对检察官职责及职业道德的尊重相符”。“某些社交网络所允许的所谓匿名机制,不能够使检察官可以逾越其作为司法官的义务与职责,尤其是诉讼开展期间对被告人保持中立公正的义务”。(www.xing528.com)

司法官在私人生活中必须遵守廉正的道德义务。在2012年司法报告中,最高司法委员会涉及了对于廉正义务的法律解释

为了保持廉正,司法官不能作出虚假的税务申报。在通过2014年1月28日意见的诉讼中,最高司法委员会检察官小组对一名司法官遭受的指控作出了裁决。该法官被指控捏造了向国家税务部门的申报,委员会裁定“这些事实构成其身为法官所作出的不能被容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廉正的义务。他的行为损害了税务部门公正的形象与司法部门的信誉”。

保持廉正,还要求司法官不能经常出入娱乐性场所。在2014年9月30日的意见中,最高司法委员会检察官小组认定“一名司法官在娱乐场所中非法占有一张有商品价值的票券,使用有偿的器械以及在此之后缺席其上级的预审”。在2012年12月10日的意见中,委员会首次提到了司法官进出娱乐场所的问题。最高司法委员会检察官小组因此裁定“法官超出其经济能力地经常出入其法庭辖区内的娱乐场所,并沉湎其中且还能确定他的债主中的一员,则构成其对职务庄严性的违背”。关于法官经常光顾娱乐场所的廉洁问题,委员会此外指出“经常性光顾其任职的法庭辖区内的娱乐场所且其在庭审中声明,这种光顾对其是一种治疗方法。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即使本身不具备违反纪律的性质,但对于委员会来说,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行为是不当的”。因此,在该决议中,委员会首次认为司法官经常出入其法庭辖区内娱乐场所的行为是不当的。

司法官在私人生活中具有不能负债过高的道德义务。就负债过高的问题,最高司法委员会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裁决。根据司法部部长的意见,这一法官将受到制裁,犯罪事实是其对最高司法委员会隐瞒了他负债过重的真实财政状况。该法官出示了他的支付账单旨在获得七次消费贷款,但是这些贷款他并不知道可否偿还,事实上,他负债累累以至于两次被房主驱赶,并对他的薪资进行扣押。对此,最高司法委员会认为,“这一行为不仅是不谨慎,还是不守尊严和不讲礼貌的表现,并与法官的职责相悖,更甚的是,它损害了法官的权威和司法机构的信誉”。2012年12月10日的意见中,对共和国代理检察官的追诉中作出了有关负债过重问题的裁决,最高司法委员会检察官小组认为,“尽管工资高,但几年之内该司法官依然处于负债的状态,这不仅是严重失职,还是不守尊严和不讲礼貌的表现”。最高司法委员会明确指出:“尽管最高司法委员会多次判决,这种行为依然存在。这一行为与司法官的职责和守法义务相悖,使司法机构的形象和信誉受损。”

司法官在私人生活中还不能酗酒成瘾。2013年2月7日,最高司法委员会受理一桩提及酒瘾问题的案件并对其作出裁决。尽管喝酒有关私人生活,但这已经涉及法官行使其职权。于是,在最高司法委员会之前的决定后,宣布勒令预审法官退休,作出调职处理。由于该名法官常常处于酒醉不清醒的状态下,导致了多起事故,无论是司法内部还是司法以外。这次案件中,因为酒瘾,法官被指责意外缺席且因某些不合法的理由,造成这些缺席引起的司法紊乱,而且法官在司法内核以及司法以外的行为都会受到批评。最高司法委员会认为“法官在司法内部和司法外的行为对司法机构的形象和信誉造成损害,属于严重和多次不守法官必须具备的尊严以及作为司法官员的不讲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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